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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上市破冰,A股将迎更多创新潜力股(2)

2018-04-02 09:25:51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根据《试点意见》,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对于试点红筹企业,可以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对于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对于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天风证券研究所的策略分析师肖超虎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创新企业门槛改变是落实证监会2018年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即增强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因为有很多创新型企业在盈利等方面达不到A股之前的上市要求,因此选择到海外上市。对盈利降低要求也是为了要鼓励更多的创新企业在A股上市。

亏损也能上市

为了给创新企业打开A股发行上市的通道,破除盈利门槛限制,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宣布修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国际影响力的日益加强,国内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形成新动能,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积极贡献。但由于新经济业务模式特点,一些创新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现有部分发行条件的设置已经不能满足服务创新企业发展的需要,亟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进行完善,使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培育新动能。

修改前的《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修改后,增加一项为“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修改前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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