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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开出300余张罚单,银行间债市自律处罚全面持续从严(2)

2018-03-23 09:31:1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自律处分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同样相当有威慑力。以业务资格暂停为例,看起来是暂停半年、一年就好了,之后就可以恢复业务资格,但实际上不少机构只要超过一个月不能做某一项业务,就很难留住相关团队的人才、骨干了。随意触碰规则底线的代价是很严重的。”一位券商承销商人士告诉记者。

一家资管机构负责人表示:“最近几年,信用债券风险暴露有所增多,为防止‘踩雷’,我们在投资信用债时,比较关注发行人的历史是否‘清白’,会定期关注监管机构的监管动态,对于受到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纪律处分的发行人,特别是因发行材料披露不完整、募集资金使用违规、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而受到较为严重处分的,他们发行的债券我们投资就很谨慎了。”

上述资管机构的担心和谨慎不无道理。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成为受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次数最多的主体。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的所有被处分机构中,发行人数量接近270家,占比超过8成。

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自律处分的“大棒”并不仅仅针对发行人。只要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任何机构都要遵守自律管理规则,没有法外之地。最近几年,主承销机构、信用增进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都有被自律处分的例子,其中不乏一些大行、大所,以及知名评级机构。

查处惩戒覆盖广泛

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纪律处分主要关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不同,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市场参与主体违规类型的关注和查处惩戒更为全面、广泛。

梳理近年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违规行为,重点涵盖8个类别:定期财务信息披露不合规、募集资金使用不合规、重大事项披露不合规、持有人会议召开违规、未建立应急管理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注册发行文件信息披露不完整或重大遗漏、兑付公告信息披露违规、漠视市场规则、不配合自律管理机构业务调查。

对会所、律所、评级机构、主承销商违规问题的关注和处分则主要集中在6大领域:信息披露督导不及时、未及时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后续管理工作底稿不完整、工作开展中未进行深入调查以及必要核查、未严格按照相关准则和职业规范开展工作、未辅导发行人建立应急管理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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