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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基金股权纠纷终审判决:王德晓代持不成立(3)

2018-03-20 09:17:5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风波背后的考量

尽管泓德基金股权代持风波就此过去,但这场诉讼背后的教育意义不言而喻。比如若是原告能出示证明存在代持的短信“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据,那案情的走向可能会发生变化,其结果不仅仅是股权结构变动或者对应的补偿款那么简单,而且还有监管处罚。由此可见,在基金行业合规治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第七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的行为,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监管对于基金公司发生代持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且有先例可循。此前,因宝盈基金股权代持而停发产品3年,错过了行业的扩张期。2004年7月8日,宝盈基金公告显示,联合证券以及3家信托公司将共计75%的宝盈基金股权出资转让给衡平信托(后更名为中铁信托)与成都工业投资。此后,宝盈基金的股东出资比例为:衡平信托49%、成都工业投资26%、对外经贸信托25%。2010年证监局发文称,成都工业投资持有的26%宝盈基金股权实际上是替第一大股东中铁信托代持,因此中铁信托的持股比例超过了49%的限制线。在宝盈之前,因中信证券持股100%,华夏基金从2010年至2012年年中,长达两年多的时间中没有新基金发行。

不过,随着新基金法的实施,单一股东持股突破49%成为现实,基金行业中因控制权之争存在的代持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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