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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基金股权纠纷终审判决:王德晓代持不成立(2)

2018-03-20 09:17:5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在公司业务进展顺利的情况下,2016年年初王德晓表示将兑现入职前关于持有股份的承诺,他说就按约定的原始股价入股,从他的股份中拿出一部分股份由他来代持,并于2016年2月18日催促缴款,我的股份数量最终确认为50万股,王德晓个人原来持有公司股份的26%,我的持股比例为0.3%。”王明德同时表示。

早在一审期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查明,2016年2月18日,王明德将50.1750万元汇至王德晓账户;2017年4月2日,王德晓将51.1785万元汇至王明德账户。

王明德称,在一审中提交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有汇款备注为:“泓德基金认股款”;他在一审答辩时提交的财务报表已经显示泓德基金每股的净资产为1.0035元。50万股的认购款金额正好为501750元。 “关于每股的净资产,王德晓如果是借款,不会出现有整有零的情况。”

51.1785万元相较50.1750万元正好多出了2%。对此王明德的说法为:“离职时在我谈及代持股份的处置问题时,王德晓对代持股权一事矢口否认,说钱他拿去做投资了,可以给我约两个点的利息。”

在起诉书中,王明德表示,即便不归还他应得的股权,也应该按照合理的价格补偿。他提出,可参考国联安基金股权挂牌转让价大约6倍净资产标准,以2017年一季度末净资产大约每股1.5元,50万股共计450万元退出。

法院的判决

以上皆为王明德一家之言。对于王明德提出的说法,王德晓辩称,从未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王明德表示过将自己持有的泓德基金26%的股权中的0.3%的股权转让给他;王德晓与他不存在代持泓德基金公司股权的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王明德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王明德、王德晓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关系,故对王明德要求确认涉案股权归其所有并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一审败诉后,王明德继续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后者于2018年2月1日立案。二审期间,王明德提交了一份2017年12月2日的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以证明股权代持事实的存在,但因没有出示此短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北京二中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北京二中院认为,王明德主张其与王德晓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王明德提供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电话录音、微信记录和短信记录等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明德、王德晓之间存在代持股权的事实,王明德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最终,二审终审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18元,由王明德负担。由此,在新基金法颁布、实施后的这场公募基金公司股权代持风波以原告败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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