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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互联网广告成为重点整治对象,专家建议监管还需先进手段(2)

2018-03-02 09:31:22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余德认为,虚假互联网广告的产业链条无外乎是广告主、广告服务商(内容与通道)、广告发布平台、用户(潜在消费者)这样的一个循环。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内容与通道上,其有着复杂的组合与形式。虚假互联网广告出现的历程,包括最早的门户广告,到其后的论坛、BBS,以及社交化媒体如博客、微博等,再到今天的微信朋友圈、社群以及自媒体等以手机为载体的传播通道。

他表示,所谓的“人人即媒体”状态的出现,让监管难度更加复杂,技术本身改变的互联网广告内容又复杂多样,所以监管必然滞后于互联网广告这一商业行为本身,但监管者又必须处理好保护先进生产力,鼓励创新与行业监管的界限,自然就显得棘手。

监管重点和难点

2017年,全国广告业年营业额达到6000亿元,其中互联网广告份额超过50%,经营额已经超过所有传统媒体广告之和。其中,很大一部分市场是自媒体开拓的。

互联网广告形式日新月异,除了直接投放的硬广告,还有搜索广告、自媒体软文、视频直播等。互联网广告发布便捷形式多样,违法广告也容易藏身其中。然而,相关监管理念和技术却相对落后于其发展速度。直到2016年,我国才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备受争议的付费搜索明确定义为广告。

鉴于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违法广告的重灾区,互联网广告案件数量和罚没款额均同比增幅巨大,国家工商总局宣布今年2月份至12月份将开展一场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并首次将新媒体账户列为重点整治对象。据了解,工商总局对新媒体账户的界定,是指有一定影响力的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其中就包括了自媒体大V们。

此外,工商总局今年的工作重点中,还包括推进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建设,初步实现对1000个APP和1000个公众号互联网广告的监测。这种重点监管的模式,余德介绍,采用的是美国模式,即对于重点平台与IP的监管。他认为,这种监管对于普法及执法都有极大的帮助,但应该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而非阵风式监管。

余德认为,应该对自媒体进行全行业的广告法规普法教育,提升这个领域的法制水平,同时打击“无法无天”的自媒体,让市场更加诚信,消费者获益。

在法律法规方面,虽然《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9月1日已经施行,但在余德看来,一是普法水平依然不够,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比如自媒体,对于法规的理解与认识远远不够;二是违法成本太低,对于虚假互联网广告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案例性的监管,比如针对食药领域的虚假互联网广告主采取重典处理;三是系统性监管没有形成,如对违法互联网广告行为发生的广告主、广告服务商、运营平台、广告从业者进行系统性的打击与处理;四是在技术手段方面,还得提高监管层面的技术水平,从而及时、有效、精准的发现虚假互联网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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