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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可根据新形势扩大(2)

2018-02-27 09:27:5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此次环境保护税立法主要是由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平移至环境保护税,因此并不涉及过多的税目,也没有将个人作为纳税人。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法的税目又是开放的,今后可以根据新情况、新形势,选择一些污染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如何征收

环境保护税是专业性较强的税种,主要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

首先,纳税人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获得污染物排放量,假设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

然后,查找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该表执行。

接着,用第一步计算出来的污染物排放量除以第二步查找到的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则可获得污染物当量数。

最后,用所计算出来的污染当量数作为税基,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染物,乘以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所对应的税率,则计算得出环境保护税税额。

其中,还需注意的是,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并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当然,环境保护税征收的过程中免不了会有些争议,因此还需要纳税人、环境部门及税务机关的协调。通常三方的责任划分应该如此:纳税人应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应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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