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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产能升级:减量置换成主流,严查假“瘦身”(2)

2018-01-09 09:07:3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除置换产能范围进一步细化外,置换比例要求也更高了。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是产能置换工作中的关键指标。新《办法》进一步加严了置换比例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执行更严格的置换比例要求,推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这意味着,钢铁产能减量置换已推向全国。

规范置换比例的计算,避免出现玩“数字游戏”的现象,新《办法》对用于计算置换比例的产能换算表也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并按照全废钢冶炼时电炉的产能,对产能换算表中电炉等产能换算标准进行了调减。

对于水泥产能,新《办法》规定,除西藏地区继续执行等量置换外,其他地区的水泥熟料项目全面实施减量置换。此外,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

平板玻璃项目则延续原办法的置换比例,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跨省区置换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

钢铁行业近两年去产能成效明显,但阶段性、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尤其是区域产能总量与环境容量、承载力不平衡的矛盾愈发突出。国务院也已对天津、河北、山东三省市提出了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有关地区可通过去产能和跨省区置换两条途径,实现区域总量的控制目标。

为避免影响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新《办法》提出,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对于已完成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在承接其他地区出让产能时,要坚决守住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底线。

置换设备的退出到位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核心。为此,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退出到位的评判标准和时限要求,即坚决做到“新项目备案前必须公告置换方案,新项目投产前必须拆除置换设备”。

新《办法》同时明确了问责措施。对弄虚作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研究采取对不符合产能置换要求的项目采取责令停工,对涉事企业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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