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个别项目“钻空子”、巩固去产能成果,产能置换办法升级至2.0版本。
工信部8日公布了新修订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用以替代2015年制定发布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产能置换是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新《办法》对置换产能范围细化明确,减量置换成为主流,并加大监督力度。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强调,对置换产能范围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明确,将有利于增强地方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的操作性,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严禁新增产能。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严控新增产能是2018年钢铁行业去产能的重中之重。此前的产能置换存在置换比例执行不严、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缺乏问责机制等问题。新《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这类突出问题,并弥补早前政策中的短板,从而巩固前两年去产能的阶段性成果。
产能置换门槛提升
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新增产能,新《办法》要求,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建设炉子、就须置换”。
工信部提出,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这两个要求。
“1个必须”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不在该范围的冶炼设备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6个不得”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即在“1个必须”范围内,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