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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箭齐发!广州针对三类金融主体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3)

2018-01-09 09:03:42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5、是否向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6、是否存在贷款期限过于集中或大额贷款占总贷款比例过大的问题;

7、是否违反贷款利率政策。

8、是否未按规定擅自扩大融资渠道或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

9、是否有抽逃资本金问题,是否存在贷款不真实问题;

10、在核准的地域范围外经营业务;

11、经营其他未经批准和违法违规的业务。

其中,控股、参股P2P公司,与P2P平台合作并提供担保以及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业务等内容,纷纷扩大了原本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的业务边缘。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当前小贷公司异化一方面是小贷牌照在面对互联网时功能有所弱化;另一方面,这一概念被某类群体窜用,造成概念混淆,舆论先于业务决定了小贷机构当前的地位。

禁止P2P一切外延业务

在《广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划定了P2P网络借贷的业务范围。

此前,P2P网贷像一个巨大的池子,容纳了所有看似不可能的业务,信托、基金、ABS、债权、股权,几乎将所有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或公开或隐藏、或明面或暗地地均摊在了P2P平台上。打包、资产证券化、拆分这样的做法被P2P平台拥有者运用得炉火纯青。这不仅让资金形成了外溢,也带来了风险的互相串通,从彼市场进入此市场,不排除又形成了新型的交叉风险。

上述细则中关于P2P平台的禁止活动共列了13项,具体为: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关键词:小贷公司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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