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箭齐发!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日前对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广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函,用以规范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上述三大金融主体检查内容的标准。
该局表示,此举是为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加强对广州市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融资性担保机构严控10倍杠杆
8年前的2010年,融资性担保机构告别监管空白,由银监会监管。当时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就已明确提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杠杆率问题,并且根据征求意见阶段情况将杠杆率从8倍放宽到10倍,给予了一定的空间。
但是这样的杠杆率要求并没有被很好地遵守,尤其是在“金融创新”面前,多头担保、担保资金超过注册资本金10倍,已经在众多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出现,风险正在不断蔓延和增长。互相担保、非法集资、挪用备付金等违规行为不断上演。
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杠杆率以及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
上述细则要求,针对机构本身,重点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分立、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等,变更名称、变更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
针对业务共设定了14项重点检查行为,具体为:
1、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融资担保公司名义或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集资活动;
2、是否存在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3、是否存在受托投资;
4、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该条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