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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开年密集出台,金融强监管序幕已拉开(2)

2018-01-08 10:23:3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兴业研究固定收益团队近日的报告分析称,从当前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各类非银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看,302号文的要求一旦落实,对于银行业整体影响不大,但对非银机构的约束会进一步加强。

该报告称,从产品层面看,对于部分私募产品的约束更严。对于公募产品,302号文规定,“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与现行规定一致,不会产生明显冲击;而对于私募产品,302号文明确“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0%”,这也是官方首次统一私募产品的杠杆上限。

此外,从交易结构看,代持要回表;买断式回购责任更加明确。

302号文强调,参与者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从这一条看,未来代持这种灰色地带业务就必须回表,隐性加杠杆的渠道被封堵。”上述报告称。

不仅如此,302号文还明确买断式回购应由正回购方承担风险准备,将鼓励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融出资金。比如,要求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银行业务回归本源

除了规范债券交易业务,银监会上周五、周六相继下发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三个重磅文件,分别针对银行大额授信管理、股权风险及委托贷款做出严格规定。

首先,《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矛头直指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副处长李超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商业银行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尤其是对非同业单一用户、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的约束将大大减少集中度风险。在他看来,该办法对上市银行的同业业务,特别是占用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将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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