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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规范主体可与产品质量法相衔接(3)

2017-11-23 09:25:1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因而,立法或可仍沿用“知道”“应当知道”的措辞,具体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则不能过于宽松,否则将陷平台商于职业打假人谋利索赔的诉讼汪洋大海。经过多次学术会议讨论,笔者结合自己的研究,也认为通知删除原则从版权法扩充到商标专利乃至泛化到任何民事权利是不妥当的,笔者自己也曾针对B2B、B2C、C2C等不同情况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进行过研究,研究还不精细、目前难以深入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建议,因而笔者建议还是将进一步具体操作留待司法审判个案中由法院进行判决。最高法院可以在需要时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调控。专利法等法律在修订时已经在考虑电商的保护责任条款,这些法律若通过,则可以成为平台在保护专利时的责任界定条款。

(作者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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