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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创新型国家建设呼唤科技金融支持(4)

2017-11-22 15:04:0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要使金融更加有力地支持科技创新,除了深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外,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创新也是关键因素。鉴于科创企业的风险特点,商业银行应适当提高贷款质量和容忍度,将科创企业贷款质量的管控目标置于全行总体安排之内。针对性地适度降低科创企业融资门槛,以夯实客户基础,获取综合汇报。根据科创企业特点设计贷款流程、产品和模式。建立专门用于评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的风险评估模型,优化内部操作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创新还款来源,设计专属的风险收益机制,形成新的盈利模式。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加大力度培育科创型企业金融业务人才。

政府在科技金融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

从创新型国家科技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看,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政府的作用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科技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法律环境;设立政策性科技银行,提供有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型企业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扶持风险企业,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和活跃风险投资市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科技企业海外上市,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培育“科技园金融”模式。美国、德国、日本和以色列等创新型国家政府在科技金融方面的实践,对于推动本国科技金融发展从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方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

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局出发,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未来我国各级政府有必要发挥好四方面作用。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研究实施对高新科技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研究探索设立专门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直接对企业提供融资,促进信用担保以及作为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等。

二是发挥好资金引导作用。探索培育政府引导基金,支持风投企业发展,活跃风险投资市场;促进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社会公众资本相互结合,加大力度投入科技创新领域。

三是通过政府介入建立完善的信贷担保制度,政府发挥好风险缓释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全国性、区域性担保机构和政策,形成有良好模式和覆盖面的担保体系。规范与监管担保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由政府设立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为担保机构增信和分担风险。可以参考“一项基础+三大支柱”的信用担保体系,即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多元化融资为主构成资金来源基础,形成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融资基金制度和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等三大支柱。

四是稳步推进科技保险的试点工作,扩大科技保险范围和产品创新。(连平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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