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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正式重申去通道,基金子公司转型阵痛难免(2)

2017-11-20 09:20:4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不过,此次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并未对嵌套及委外“一棒子打死”,在从严规范产品嵌套和通道业务上,明确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2017年2月的讨论稿对嵌套是全面禁止的,只是也留了委外和FOF的口子。新规后是允许做一层嵌套的,但不能是通道的形式。”业内人士分析称,嵌套本质上是资金运用方委托资产管理行为,合理有序的委托管理可以弥补资金方在技术、能力、范围上的不足,但是多层嵌套(委托),则可能令资金流程复杂,有资金空转之嫌。

”资管新规还是放了个口子,今年来通道一直是个萎缩的,比如银行通过理财投到基金子公司产品,就是三层结构,原来绕道通道的手法给堵住了。如果下端不是产品而是收益权的,或许在满足一层嵌套的情况下还有解决的办法。”北京某券商资管人士分析称。

第一财经了解到,实际情况中,多重嵌套的业务模式、通道方责任不清的情形大量存在,由此衍生的问题时有发生。

在11月上旬的机构监管通报中,证监会便通报了两起通道业务管理人因未勤勉尽责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某期货子公司资管产品,通过基金专户子公司专户计划投向另一方资管公司定向资管计划,最终投向市场。在这个案例中,基金专户子公司的相关资管产品为“一对多”,由期货资管子公司下达投资指令,性质上属于通道业务,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关于“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户产品不得开展通道业务”的规定。

去通道初显成效

事实上,对基金子公司及通道业务的打压已有一段时间。

2016年以来,对基金子公司尤其是通道业务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大。当年8月,证监会就《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风控指标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层的思路是明确的,就是去通道、去杠杆,让子公司回归到资产管理的本源来。”彼时,有基金子公司人士向第一财经指出。

今年5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便表示,各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资管业务要坚持资管业务本源,审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存在让渡管理责任的通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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