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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北京集体租赁住房政策发布 最长不得超十年(详解)(2)

2017-11-16 16:49:02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同时,在与公租房的对接方面,集体租赁住房对接市场租户,也鼓励趸租作为公租房房源,面向公租房备案家庭或人才配租。

只租不售杜绝变相“小产权”

为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意见》在集体租赁住房的产权管理上明确规定,其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书。同时,权利证书还应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未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不得转租,不得出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集体租赁住房要符合规划、进行市场对接、只租不售、维护农民权益。”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意见》中坚持的四个原则。

他表示,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截至2016年底,本市已先后启动了海淀区唐家岭、温泉镇太舟坞村、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海淀区西北旺镇皇后店村和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等4批5个试点项目,共涉及集体建设用地38公顷,可建设近15万套、总面积约110万平方米的租赁住房。

《意见》要求,集体租赁住房要合理选取建设地点,促进职住平衡。

在规划上,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配套上,要具有一定的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在布局上,要结合“三城一区”和产业功能区,坚持毗邻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和新城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

在实施上,统筹考虑村庄整治、城乡一体化进程。

此次北京还规范了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上要以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统一办理相关立项、规划及用地等手续。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国有企业合作开发的,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申报主体,也可以成立的新企业为申报主体。

房屋的建设需要资金,《意见》中规定钱可以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有资金;

二是市区住房保障专业运营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签约租赁的企业支付租金;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的预期收益,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获得金融资本的支持;

关键词:租赁住房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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