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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范围提高补偿 国土部研究起草农地征收条例(2)

2017-10-31 15:58:52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利益分配是一大核心问题。与地方政府征地后再出让获得的土地收入相比,一些地方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额度相对较低,这个差距也成为此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所在。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曾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总体上,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政府占有份额过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农民占有份额过低。

在上述“经济每月谈”上,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郑凌志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安置补偿是从以就业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到货币补偿为辅,安置就业为辅,直到现在货币补偿和就业安置并重,现行法中征地补偿主要是按照年产值倍数法实行货币补偿。从我们现在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难以满足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规范多元保障的诉求,也与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实际支出费用有较大差距。

“随着新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在实践当中现行的征地制度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由征地引发的矛盾也日渐突出。这就是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有关,也与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安置方式单一,征地程序不规范有关。” 郑凌志说。

缩小征地范围

在前述 “经济每月谈”上,魏莉华透露,新一次《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总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

“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式的界定,以两保原则,就是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的两保原则,作为确立征地补偿费用的基本原则。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完善了征地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报改为批前公报,强化在整个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魏莉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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