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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资股权投资须关注五大风险点(3)

2017-10-10 20:08:04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股权投资,并配备财务评估、风险管理方面人员。从事股权投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明确股权投资业务类岗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投资建议、组织投资调研、分析投资可行性、提请投资决策、执行投资退出及投后管理等工作职能。法律事务类、风险合规类和运营管理类等投资支持性岗位根据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要求,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政策法规和市场情况,建立项目筛选机制,明确项目筛选原则。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立项审批机制。经筛选后具备投资潜力的项目,根据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进行立项审定。

第十七条项目经立项审定后,保险机构应当对项目进行投资研究论证,自行开展或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重大谈判应当由投资专业人员和具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员共同参加,形成会议纪要等书面记录文档。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形成投资决策文件,为股权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投资决策文件应当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合同文本、合规报告、法律意见书、关联交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和投资后续管理方案。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层负责对投资进行决策。投资决策时可咨询第三方专家顾问意见。投资决策结果应当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协议签署流程。投资协议签署前,应当经投资、法律事务、风险合规、运营管理等岗位的复核,确认协议条款符合投资决议和相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签署投资协议,应按要求履行相关监管机构核准、备案或报告程序,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组织支付投资资金,完成投资交割并取得权益或法律证明。

第二十二条投资资金的划拨,应当由投资职能部门制作申请并经财务资金管理职能部门复核,确保资金划拨与投资决议和投资合同约定一致。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规范签署托管协议,执行资金和资产托管。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加强投资期内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以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程管理制度和相应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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