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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资股权投资须关注五大风险点(2)

2017-10-10 20:08:04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三条保险机构应至少关注涉及股权投资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风险;

(二)投资范围、交易结构及投资标的合规风险;

(三)法律风险;

(四)操作风险;

(五)道德风险。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立项、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等环节的流程和要求;确定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机制;积极探索开发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股权投资内控有效、运作合规。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建立针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反舞弊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程序。

第六条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如涉及关联交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限额审查、关联交易决策、独立董事表达意见、关联人士回避、信息披露、单独报告及定期报告等职责。

第七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当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股权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股权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投资决策与投资执行;

(二)投资业务与风险合规管理;

(三)投资业务与财务资金管理。

第八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当规范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和批准权限。

第九条保险机构通过公司章程、议事规则、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会议决议、公司文件等形成书面授权体系,明确股权投资的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体系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结合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指引。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投资决策层和投资执行层应当各司其职,谨慎决策,勤勉尽责,充分考虑股权投资风险,按照资产认可标准和资本约束,审慎评估股权投资对偿付能力、收益水平和流动性的影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对决策和操作行为负责。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股权投资的投资职能部门。股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部门作为股权投资的投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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