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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晨案”今日重审 中泰证券IPO进行中

2017-09-19 21:47:0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9月19日,耗时5年的“彭晨案”再开庭。

两年前齐鲁证券(现更名“中泰证券”)原高管彭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下称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彭晨有期徒刑2年1个月,罚金4万元。随后彭晨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5月26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钢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9月19日“彭晨案”再开庭。

9月15日,彭晨到证监会信访,并实名递交举报材料,其中主要阐述了其所涉案件可能会带来证券金融系统的法律风险。彭晨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一旦‘合伙企业+基金专户’的创新产品被裁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称非法吸存罪),这是刑事犯罪,众多类固定收益产品或将被卷入其中。同时,如果在此案件中违规代销从行政处罚升级至非法吸存的刑事犯罪,此前和未来有违规情节的机构和个人是否担责任?这将加大证券从业者的从业不安感。”

当前中泰证券正在申请IPO的进程中。彭晨说:“彼时就此案件而言,中泰证券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同时2012年该产品成立和推广时中泰证券相关领导的行为是否符合证券从业人员的合法合规要求存在疑问。”该案件的重审是否会影响其IPO进程,就此第一财经记者联系中泰证券董事办公室并未得到回复。中泰证券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中泰证券正在IPO排队中。

彭晨案始末

2012年正值券商创新大会召开。在此背景下,中泰证券决策层及其直属领导布置了和外部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展开各类有金融合法手续的金融创新,当年10月时任中泰证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的彭晨与该案另一名涉案人员、时任首善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行小组组长王永彬接触,王永彬提出以“有限合伙+基金专户”模式与中泰证券合作,但该款创新产品后因前述私募机构违规运作而产生亏损,彭晨因该产品被诉以“非法吸存罪”。

具体而言,2014年山东省银山公安分局对此事件立案,彭晨主动联系相关机关被其羁押于看守所,并被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批捕。2015年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彭晨以及该产品的私募机构相关负责人。2016年4月25日钢城区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彭晨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罚金4万元。

彭晨不服提出上诉。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规定裁定撤销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城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发回钢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9月19日“彭晨案”再次开庭。由于在一审后提出上诉判决还未生效,而羁押时间已达到一审判处的刑期,彭晨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两年的羁押期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身心健康和经济收入造成了影响,如今劳动手册上交,在结案前自己还无法找工作。”

据了解,彼时彭晨是作为专业人才被引入中泰证券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2014年初他从中泰证券辞职。

行政处罚PK刑事犯罪

该案件存在的一大争议是“合伙企业+基金专户”的创新产品是否为非法产品,违规代销是否要从行政处罚升级至非法吸存的刑事犯罪。就在开庭前彭晨告诉第一财经记者,9月15日他到证监会实名信访,向监管层表达了如果在本案中金融创新产品及推广行为最终被认定为非法吸存,那将对未来类似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甚至金融生存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

彭晨解释,一旦“合伙企业+基金专户”的创新产品在此案件中被定位为涉嫌非法吸存罪,这是刑事犯罪,包括银行理财、信托产品、基金分级产品、券商理财计划以及私募证券基金等类固定收益产品将被卷入其中。如果违规代销从行政处罚升级至非法吸存罪,此前和未来有违规情节的机构和个人是否担责任?

“彭晨案”涉及3家券商、1家私募、3家基金公司、10个有限合伙企业、数十家证券营业部和上百名销售人员。

“与此同时在此案件中如果违规代销从行政处罚升级至非法吸存罪,这将加大证券从业者的从业不安感。”彭晨表示:“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合法合规保护,但现实是一旦开启刑事犯罪立案,雇主为了避嫌多会把员工推至风口浪尖‘顶罪’。”

双层嵌套的“有限合伙+基金专户”模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等争议将在后续的开庭审理中被重新裁定。彭晨说:“由于该案件较为复杂,这次开庭审理估计也要3到4天才能完结。如果此次的判案结果依旧是维持原判,我将继续上诉。”

两年前第一财经记者旁听了彭晨案第一日审理。其间,原被告双方多次因对金融概念的定义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被告则需要不断地就有限合伙企业、优先劣后等专业名词进行解释。彼时开庭持续5天,相关各方不但需要在事实认定上取得共识,还需要在法律认识上达成共识。

中泰证券IPO进程中

在“彭晨案”中中泰证券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涉嫌单位犯罪也成为一大关注点。

2016年的一审判决中关于“应当认定单位犯罪”的意见,法院表示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因单位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并视情况补充起诉,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因证据不足未追加起诉。鉴于此,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单位犯罪。

就此彭晨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就此案件中泰证券有信披违规嫌疑,在终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中泰证券将此案件在其发行的公司债中进行了披露;同时2012年该产品成立和推行中中泰证券相关领导的行为是否符合证券从业人员的合法合规要求存在疑问。”

就“彭晨案”第一财经记者向中泰证券董事会办公室询问,证监会是否就此案向中泰证券问询、中泰证券IPO进程是否会受到波及,其董事办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自己对此事并不知情,具体情况要联系相关领导但相关领导已出差。”

一位中泰证券内部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自己对‘彭晨案’并不了解,但中泰证券正在IPO排队中。”

Wind资讯显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泰证券总资产1135亿元、净资产328亿元、净资本201亿元,2017年上半年营业收入38.8亿元、净利润10亿元。第一大股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约为45.9%,中泰证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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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