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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新增4道紧箍咒!建黑名单、明确质押上限(3)

2017-09-11 09:03:17    证券时报网  参与评论()人

近年来,尤其是A股发生股灾的过程中,频频曝出相关股东的股票质押爆仓被强平的情形,一旦处置不当,很可能将风险引入证券公司。交易所要求券商紧盯融入方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旨在提升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将风险化解在券商以外。

2、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加强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证券公司申请交易权限的,新增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等九项条件,上交所就证券公司是否符合开通条件征求证券监管机构意见。同时,新增内部风险控制不足导致发生较大业务风险、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时扰乱市场秩序两种暂停、终止交易权限的情形。

这无疑为交易所下一步处置违规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券商提供依据,未来券商一旦违反了相关规定,交易所将使用一线监管功能,随时暂停或者终止券商的交易权限。

紧箍咒四:建立资金融入方黑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在沪深交易所昨日发布修订相关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后,中证协今日也对2015年3月15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共6项,其中建立资金融入方黑名单和按照分类评级结果设立券商在该项业务上的风控指标令人印象深刻。

《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对出现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购回,且经催缴仍未能购回、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改正等重大违约情形时记入黑名单,并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3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由此可见,老赖和违规融资的相关股东,未来将在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尝到苦头,不仅将名誉扫地,还会成为过街老鼠。

在细化风控指标方面,协会拟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

1、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2、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

3、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分类评价结果本身即是分配监管资源的一个抓手,协会此举也在情理之中。不过,这将导致业务集中于风控更为严格的大券商,风控更为宽松的中小券商业务规模将有所受限,这多少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带来一定的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沪深交易所和中证协对相关规定的修订,均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原则,短期内不会对存量业务带来冲击。

(原标题:股票质押新增4道紧箍咒!建黑名单、明确质押上限…道道戳痛处)

关键词:明确新增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