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为何中国实现医保全覆盖,美国却只有16.3%的人享受医保(3)

2017-09-04 11:22:33      参与评论()人

对于大多数参保人来说,一般都会同时拥有A部分、B部分及D部分三个子计划,但也会有一些人在A部分之外,单独选择C部分进行覆盖。

(3)美国医保全国统筹,给付对象主要是65岁以上人口。

美国设有三类社会保险计划,其中,社会养老保险(OASDI)和社会医疗保险(Medicare)由联邦直管、全国统筹,而失业保险(UI)则由联邦与州政府共管,但由各州自我统筹。

虽然凡有劳动所得者都必须强制参加医保,但美国医保给付对象仅包括如下三类人群:一是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二是已开始领取社会养老保险(OASDI)给付的残疾人;三是需要持续肾透析或者需要肾移植的晚期肾病患者。

(4)美国医保筹资方式是税、费并存的双轨制。

在Medicare的四个子计划中,只有A部分是强制性计划,并且以税代费,它直接通过缴纳医保税(HI tax或Medicare tax)来筹资;其余三个子计划则都是自愿计划,只能通过按月缴纳保费(Monthly premium)来筹资。缴税是强制的,不可选择;而缴费则是自愿的,可选择缴费或不缴费。

其中,A部分医保税标准为:雇主税率为1.45%,雇员税率为1.45%,双边合计税率为2.9%。自雇者医保税则按自雇者收入的2.9%税率进行缴付。同时,A部分计税的“应税所得”没有上限限制,这与美国社会养老保险(OASDI)的应税所得设定上限是不一样的规则。也就是说,美国医保缴税(Medicare tax)要求收入越高的人,应该多缴税,而且没有上限。

不仅如此,2010年3月23日奥巴马签署并颁布《病人保护及付得起保险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简称ACA,俗称奥巴马医改(Obamacare),并创设了第一个医保附加税(additional Medicare tax),即凡是自雇者收入及单独纳税申报个人工资超过20万美元,或夫妇联合纳税申报收入高于25万美元,或已婚个人单独纳税申报收入超过12.5万美元的,则超过部分需要缴纳0.9%的医保附加税。

7天后,2010年3月30日奥巴马签署并颁布《健康保险与教育协调法案》(Health Care and Education Reconciliation Act of 2010),又创设了第二个医保附加税,净投资收入与全年非豁免收入的较小值,按3.8%征缴医保附加税。所谓全年非豁免收入是指全年调整后总收入与豁免上限值的差值,其中,单独申报豁免上限值为20万美元,已婚夫妇联合申报豁免上限值为25万美元,已婚单独纳税申报豁免上限值为12.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