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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最新解释下周实施 严格限制“滥用股东权利”(3)

2017-08-30 18:12:45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汪志辉表示,一般而言,股东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是基于股东会已经做出利润分配决议、但没有按照决议分配利润这样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公司股东会没有做出利润分配决议,这种情况下股东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分红?

“这种情况需要讨论。因为对公司而言,是否需要分红本身是一项经营决策,一般而言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司法不应当干预公司的自主权。”他对记者分析,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持股优势、信息优势、控制权优势,使得公司无法做出分红决议的情况。这其实就是所谓“滥用股东权利”。按司法解释十五条规定,这种情况下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利润。

在他看来,滥用股东权利一个最直接的形式就是股东利用持股比例优势阻碍分红决议通过。比如股东会要求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如果大股东持股超过二分之一,这意味着只要大股东不同意,分红决议永远通不过。

除此之外,形式隐蔽的滥用权利方式有很多。比如利用资产收购转移利润。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拿公司盈利去收购资产,该收购可能与公司经营根本就不一致。但是,因为大股东享有公司控制权、资产收购回来之后又放在公司当中,这意味着大股东也享有这部分资产的控制权。通过这种模式,就实现了利润的实物化,最终导致公司无红可分。

再比如利用“自发高薪”的方式套取利润。大股东往往也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或高管,公司管理层薪酬属于自治范畴,利用制定薪酬的权利,给管理层定高薪酬,这实际上是增加公司成本,套取了公司利润。

汪志辉表示,《解释》还解决了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问题。如果公司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不提起诉讼,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维护公司权益。“在实践中,有些董监高开展不当关联交易,这种情况下,基于内部人控制,就算公司利益受损,他们也是不会去起诉的,而如果小股东要维护公司利益,就可以去起诉。”他提醒,董监高在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对于明显价格虚高的收购交易等,要谨慎处理,否则,如果股东认为其执行职务不当,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股东代表诉讼与投资者证券诉讼是两个概念,前者胜诉收益归公司,后者胜诉收益归自己,有本质区别。

李曙光对第一财经表示,司法解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权利的主张还要靠权利人自己去完成。“司法解释出台,可以让处于弱势的股东在寻求救济时有法可依,”他提醒,市场参与者要不断提升股东意识,关注司法推进,并运用这些工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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