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公司法》最新解释下周实施 严格限制“滥用股东权利”

2017-08-30 18:12:45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从宝万之争,到山水之闹,再到乐视困局,每一场纠纷背后都暴露出公司治理机制的薄弱甚至漏洞。上市公司已经如此,非上市公司以及中小创企业问题则更为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司法》解释四,并于8月28日公布了最终的规定全文。

“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这两类纠纷(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引发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之为中国公司治理的标志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上述司法解释发布会上表示,制定解释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妥善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的迫切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上述司法解释适用所有公司,在健全公司治理方面影响将非常大。“围绕公司治理出现的一些纠纷,法学界有很多争议。出台司法解释就意味着进行司法干预,而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需要给企业更多自由、激发企业活力的阶段。”李曙光说,司法干预将对企业经营形成正向激励,同时需要在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问题不断暴露

从最高法着手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解释》)至今,历时5年多时间。该解释于去年12月讨论后原则通过,最高院28日公布了全文,并宣布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酝酿制定到最终出台用了5年多时间。一方面,典型案例不断出现,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司法部门针对问题进行梳理,并在司法解释中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围绕公司治理一直都有争议,因为司法解释出台就意味着司法干预,同时还要尊重公司自治的自由。”李曙光对记者表示,去年以来宝万之争、山水纠纷等事件,其中股东知情权、决议有效性、股东代表诉讼等问题都有涉及,这些受市场高度关注的实践,虽与司法解释内容不是一一对应,但也让司法部门看到出台司法解释的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