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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最新解释下周实施 严格限制“滥用股东权利”(2)

2017-08-30 18:12:45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无论是初创公司,还是成熟的上市公司,大都在不同的层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公司治理问题。比如,有的初创企业创始人、CEO融资套现后大肆挥霍,公司却很快负债累累甚至倒闭;比如有的上市公司高管利用身份优势从事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注入泡沫资产,“吃掉利润”,却坚持不分红等等,问题不一而足,在实践中也充满争议。

“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案例非常多,有的公司长达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一点都不分红,”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汪志辉律师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阻碍股东会做出分红决议,甚至人为转移或隐藏利润,就会对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

《解释》明确规定可以起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也可以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在他看来,《解释》出台之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形成决议的时候,就更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就会被认定无效。对于董监高不当履职给公司带来损害的,投资者也可以按照股东代表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修订后于2005年重新颁布,随后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一,解决法律新旧衔接问题。2008年出台司法解释二,解决股东出资纠纷问题。2011年出台司法解释三,主要解决公司解散清算纠纷问题。

李曙光告诉记者,当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工作的安排和布局基本遵循了这一体系,不过,本次司法解释并未覆盖公司治理全部问题,包括内部人控制等非常复杂的内容,还需要未来推出更多司法解释。

限制“滥用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当中,大股东及董监高与中小投资者相比具有特殊优势。限制其滥用权利,正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解释》,股东依据有效决议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如果公司拒绝,股东可以起诉,法院会予以支持;在没有决议的情况下,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而导致不分配利润的情况,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对小股东而言,不掌握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只根据出资或持股享有收益权。当其收益权受损时,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可以在二级市场“用脚投票”卖出股票,但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股权缺乏流动性,如果企业长期不分配利润,其权益就会受到较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