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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参与人损失自担,金融机构失职将受罚(2)

2017-08-25 09:08:32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其中首当其冲便是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形式,则被列为第二位重点关注。

参与人损失自担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无论是“百川币”、“3M传销”等典型的传销非法集资,还是易租宝、泛亚等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甚至是一些银行理财“飞单”,都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

最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指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黄震表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投资人明知项目涉嫌非法集资还去参与,就是图谋非法经济利益,不能简单视为一个受害者,所以要求其对自己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但以此前民生银行“假理财案”为例,如果投资人能够证明自己免责,项目的确让投资人误以为是银行自销,可以向银行追讨损失,为非法集资人提供条件的银行要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人应当辨别一个项目是不是非法集资,这是需承担的注意义务。此外,对于哪些情形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则需要有关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投资人自身也应学会抵制‘高利息’陷阱的诱惑。” 黄震说。

关于资金清退,《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