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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为资管乱象“开药方” 提议制定大类资产配置办法(3)

2017-08-21 09:11: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在代销关系中,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负有的责任与基金募集人对投资者应该承担的受托责任是有显著区别的。实践中也发现,一些基金销售机构为了赚取更多的销售佣金会引导甚至诱导投资者申赎,更有甚者,有的销售机构违背销售适当性原则,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适当的投资者,这一现象在私募基金的第三方销售中更为突出。”洪磊指出,募集行为主体与募集责任主体发生分离,募集人受托责任履行不到位是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基金行业的长期发展。

可以看到,当前广泛存在的所谓“通道”业务,往往存在募集与投资管理责任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的监管套利以及层层嵌套等问题,增加了基金产品的复杂性和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洪磊也表示,未来基金业协会将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求。

“一方面,要明确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本质与边界,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要明确非公开募集、组合投资和风险自担等基本属性,遏制资金池、杠杆嵌套、影子银行、刚性兑付等违背资产管理本质的活动化身为基金,减少监管规则和产品属性不匹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洪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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