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基金业协会为资管乱象“开药方” 提议制定大类资产配置办法(2)

2017-08-21 09:11: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在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统一规范后,私募基金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截至2017年6月末,已在协会登记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7735家,已备案证券类私募基金1.66万亿元;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管理人11251家,备案产品实缴规模5.83万亿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989家,已备案创业投资基金2966只,实缴规模4911.41亿元,创业投资基金所投项目企业中则有60.91%处于种子期、起步期,充分体现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阶段相对前移的特征。

近年来,私募行业发展情况已成为衡量我国各区域、各省市经济转型升级进程的观察指标,有力推动了区域经济加速“换挡”和转型发展。私募行业的成功实践证明,《基金法》有充分的实践基础成为统领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的根本大法。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或将尽快出台

不过,目前市场各方对《基金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少准确把握。

首当其冲是基金的内涵与边界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基金法》并没有定义什么是基金,导致监管与自律难以把握准确的边界。最初,基金业协会根据要求实施全口径登记备案,只要来申请,就接受其信息并进行形式性审查,除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等形式要件外,并不对其基金属性作实质性判断。目前,由于上位法和自律规则不够明确和健全,在登记备案中仍无法将是否组合投资、是否风险自担等基金的本质要求落实到位,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则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管理,私募行业仍然面临非法集资、受托职责不清、利益冲突、明股实债等问题的严重困扰,给市场和监管带来较大风险。

在募集过程中,职责与投资顾问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根据信托关系,投资者将钱交给了谁,谁就应该承担对投资者的受托责任,保证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公平对待每一个投资者,对投资者履行不可分割的忠诚义务。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核心,同时承担了募集和投资管理两项职责,基金管理人作为资金募集人承担对投资人的受托责任。

但是实践中,同时从事募集与投资管理活动的机构并不多,更多的情况是“只管不募”或“只募不管”。目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很多都属于“只管不募”,募集功能往往交给销售机构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