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基金业协会为资管乱象“开药方” 提议制定大类资产配置办法

2017-08-21 09:11: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近年来,来自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的各类资产管理活动高度活跃,线上线下发展迅猛,规避监管、监管套利、脱实向虚现象大量出现,既干扰了宏观调控,潜藏着金融风险,也伤害了行业发展根基。

对此,基金业协会开出“药方”:未来,全社会资产管理活动都应当遵循《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通过统一有序、规范透明的方式共同参与社会财富的管理,促进资本形成和社会发展。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要发展成为最规范、最专业、最有效率的金融服务行业,立于全球不败之地,必须以《基金法》为上位法,在其框架下,做好行业法治建设。”接近基金业协会人士表示。

并且,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也表示,应当考虑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并核准其发行相关产品,为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规范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通道,为统一资产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私募基金受益《基金法》

洪磊认为,《基金法》是规范信托主体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奠定了资产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和行业依法监管的根基。他以公募基金为例,《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财产独立原则、双重受托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督管理安排,其中,管理人与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共同受托人,双重受托制度是《基金法》独有的制度安排,为基金资产保持独立性、防止资金混同、防范利益冲突提供了切实保障。

“基于信托责任的制度化安排使公募基金成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最充分、市场最规范、系统性风险因素最少的资产管理行业,树立了大众理财服务的标杆。”洪磊表示。

据悉,《基金法》首次明确了公募与私募的法律分野,在《基金法》中没有“私募”的说法,而是“非公开募集”。洪磊指出,这集中体现了《基金法》对公募与私募的核心观点,即公募与私募均基于相同的信托法律关系,二者最大的不同是募集方式,《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托责任要求以及对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因募集方式不同而有强度上的区别,但规范的方向与经营性信托的业务内容是完全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