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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服灰犀牛|非法集资屡禁不止怎么办:将类金融机构纳入监管(3)

2017-08-14 09:07:25    郭峰  参与评论()人

因此非法集资和合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经纬分明的。在笔者看来,能够产生系统金融风险的集资活动,本来就不应该归类为“非法”的范畴,而是应该将其改造并合法化,然后纳入严格的金融监管当中

这一点跟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是类似的。现在在正规金融机构(如在一行三会加地方金融办有名分的金融机构)之外,存在大量被笼统归为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仅仅受到民法、合同法和刑法等的规制,不受金融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然而其中很多业务其实已经实现了产业化、规模化的经营,再将其界定为民间借贷予于压制,还不如对其中成熟的业态给予名分,然后纳入日常监管。这正是央行等牵头拟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从事经营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纳入监管体制的基本逻辑。

总之,将部分业态模式成熟的民间投融资活动浮出水面、阳光运行,方能更好地保护合理市场需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为更有效地规范民间融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建立长效机制和制度基础。在将这一类型的集资活动纳入监管之后,“非法”的集资活动将主要限于那些零星、不成体系和气候的金融诈骗等活动,虽然从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仍然需要给予高度的关注和打击,但至少不应该再有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之虞。因此,通过这种疏堵结合的策略,至少做到从源头上避免非法集资活动成为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灰犀牛。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