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经营许可证所载事项需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通过系统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自申请人在线成功提交变更申 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可在线获取变更后的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原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无人机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空中运 行秩序,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许可证持有人应确保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第十四条 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内 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飞行活动结束后72小时 内,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作业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依法撤销企业 经营许可:
(一)向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的;
(二)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二)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三)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自行申请注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无人机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转让。
第二十条 无人机经营许可证长期有效。
术语解释:
航空喷洒(撒) 以无人机作为搭载工具,使用专业设 备将液体或固体干物料按特定技术要求从空中向地面目标 喷雾或撒播的飞行活动。
航空摄影 以无人机作为搭载工具,使用专业设备获取地球地表反射、辐射以及散射电磁波信息的飞行活动。
空中拍照 以无人机作为搭载工具,使用专业设备获取空中影像资料的飞行活动。
表演飞行 以展示无人机性能、飞行技艺,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开展的无人机飞行活动。
驾驶员培训训练机构通过培训驾驶技术及运行要求, 以培养符合资质要求的无人机驾驶员为目的而开展的无人机飞行训练活动。
无人机管理的有关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AP-45-AA-2017-0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MD-TM-2016-004)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AC-91-FS-2015-31)
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ALD2009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