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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早日解决企业被动“黑飞” 民航局出台无人机经营性飞行管理办法

2017-08-10 08:59:47    中国政府网  参与评论()人

8月9日,中国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在《办法》的编写说明中,民航局表示,无人机产业发展迅速,在个人消费、农林植保、 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电力巡线、影视航拍等领域应用广泛。 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了一批无人机运营企业,无人机作业对部分传统通用航空作业领域的替代作用非常明显。但与此同时,很多无人机运营商反映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例如,使用无人机从事航拍活动,需要获得空域管理部门的批准,批准条件之一是企业工商登记执照的经营范围 要列明“空中拍照”等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而此项登记需要依据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予以确认。鉴于此,无人机运营企业建议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尽早出台无人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早日解决其被动“黑飞”的问题。为满足企业运营需要,拓展无人机应用服务领域,提升产业价值,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民航局运输司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

《办法》明确,取得无人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企业法人

(一)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法定代表人为;

两架无人机

(二)企业应拥有不少于,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

(三)需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四)投保无人机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此外,《办法》对经营性无人机分类也进行了明确定义:

(一)作业类,包括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4种经营项目;

(二)培训类,即无人机驾驶员培训。

对于无人机在物流配送领域的应用,由于涉及危险品运输等问题,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试点方案,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待试点结束后予以评估。

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 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机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参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 定》及无人机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