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为早日解决企业被动“黑飞” 民航局出台无人机经营性飞行管理办法(2)

2017-08-10 08:59:47    中国政府网  参与评论()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 区除外)使用无人机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 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无人机类别为: 视距内运行的非植保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从0到15千克,起飞全重从0到25千克; 超视距运行的非植保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从0到4千克,起飞全重从0到7千克。

植保类无人机无重量限制。

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无人机总重量计算。

对于其他类别的无人机暂不允许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试点项目除外。

第四条 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使用无人机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行业协会实施对无人机经 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取得无人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应拥有不少于两架无人机,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 (三)需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四)投保无人机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人机经营许可申请: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二)申请人被撤销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被列入行业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无人机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 站”(https://uas.ga.caac.gov.cn)在线申请无人机经营 许可,申请人须在线填报以下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 真实、合法、有效:

(一) 企业法人基本信息;

(二) 无人机实名登记号; (三)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四)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保单信息;

(五)企业拟开展的无人机经营项目。

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自申请人在线成功提交申请材料 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获取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