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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立法获实质进展:国务院发布条例征求意见稿(3)

2017-07-24 09:13:04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前述研报分析称,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的准入资格与企业规模、所有制、注册地无关,但是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建设、运营能力。从措辞上理解,企业可能需要同时具备这三种能力。这就意味着,非实体企业参与PPP项目或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于政府方,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此,金永祥认为,征求意见稿对目前政府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做出了处理,提到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国家制定和完善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适应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市场认为,这为后续PPP政策的出台提供了法理依据。

在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经审核同意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对此,金永祥分析认为,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竞争,包括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未来单一来源采购可能就会成为很少采用的方式。兴业研究观点认为,这意味着PPP项目若通过其他方式采购,都是不合规的。

履约不受政府换届等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了PPP项目的参与方不能做什么,并明确了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政府方来说,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能否受到公平对待、合理回报有无保障以及政府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合作项目;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

对于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与实施合作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将合作项目的设施、土地使用权、项目收益权和融资款项用于实施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或者以上述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需要指出的是,为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征求意见稿指出,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