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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开罚博元投资:罚款14名董监高 董事长终身市场禁入(15)

2017-07-13 15:03:0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针对董事兼总裁车学东关于责任不应较其他人员重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本案多数责任人员仅对第三项违法事实负有责任,而车学东同时对第一项和第三项违法事实负有责任。第二,作为董事兼总裁,在博元投资实施伪造票据、虚构交易过程中,其多次参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银行承兑汇票相关交易,并参与审议同意了全部涉案定期报告,理应承担更重的责任。

针对董事蒋根福关于未曾见过《关于公司使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的意见》,相关签字很可能是董事签名被滥用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这恰说明其未对博元投资信息披露事项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对其处罚适当。

针对独立董事李秉祥关于任职时间短、未获悉真实情况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自2014年4月2日被聘为独立董事,而董事会于4个月后的8月18日才审议2014年半年报,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监事程靖关于曾询问过相关情况,公司相关人员给予了简单解释说明的主张,我会认为:第一,经查在案证据,并未发现程靖提出具体异议的记载,且程靖确曾参与审议并签字同意涉案定期报告。第二,程靖并未提出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其主张。

针对董事会秘书王寒朵关于多次对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抽查,但无法查询背书信息,故难以发现虚构交易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其并未提出客观证据支持其主张。第二,从现有证据看,公司持有的诸多票据存在与真实票据出票日、到期日、收款人等票面信息不一致,票面样式不一致,印章信息或位置不一致等情形。即使仅从银行提供的票面信息,也极易发现大量票据系伪造。申辩人的主张不合理,不予采纳。

针对关于外部人员应受到较轻处罚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日常不在公司上班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

此外,任职期间未获劳动报酬或仅获微薄津贴、无力缴纳罚款、已经积极配合调查等申辩意见均非法定减轻、免予处罚的事由,且我会已经充分考虑相关情况,明确区分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各责任人员的认定量罚适当,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