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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开罚博元投资:罚款14名董监高 董事长终身市场禁入(14)

2017-07-13 15:03:0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针对博元投资关于积极配合的申辩,我会认为,本案调查过程中博元投资及相关人员不配合调查,事后新的管理层配合监管属于案外因素,不予考虑。

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其中关于各项违法事实责任人员认定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结合在案证据,我会对部分意见予以采纳,并已在本决定书中体现。同时,基于以下理由,我会决定对下述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相关当事人关于未参与实施造假行为,不知悉涉案事项,日常履职勤勉尽责,不存在失职或违法故意,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相关当事人依法负有保证博元投资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相关当事人确曾担任涉案职务,实际参与了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事项实施了必要、有效的监督。第三,我会对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划分于法有据。

针对部分当事人关于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运作、不在公司上班、无权查验原始凭证、银行账户或公司会计账册,且部分造假行为发生于任职前,审议签字时不知情、签字是程序性要求、是董事义务等申辩意见,我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均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包括外部监事在内的所有监事都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本案中,相关责任人员未对博元投资信息披露事项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我会对其处罚适当。

针对部分当事人关于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审议该事项时信任公司及相关人员、信赖审计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等申辩意见,我会认为:虽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相关材料时可以参考其他机构和人员的意见进行判断,但这并不免除其主动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时,其他主体是否发现、是否指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被追究责任,均不能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