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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开罚博元投资:罚款14名董监高 董事长终身市场禁入(13)

2017-07-13 15:03:0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四,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是我会法定职权,我会有权独立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博元投资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我会对其是否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是否应受行政处罚进行独立判断。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博元投资实施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博元投资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主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元投资是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定责任主体。博元投资具体实施了本案各项信息披露行为,其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相关自然人的行为动机、在其中的角色和作用、行为性质、是否被追究责任,博元投资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不能影响我会依法对博元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2. 博元投资的违法行为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博元投资同时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财务数据虚假金额及占比大、违法手段隐蔽复杂。

第二,经追溯重述,博元投资2010年至2013年连续4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和2013年修订版本)第13.2.1条第(二)项的规定,博元投资达到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标准,正因其长期存在虚假陈述,规避了监管规定,导致大量投资者权益严重受损。

第三,参考司法机关的意见,博元投资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这也印证了其违法行为的重大性。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意见书》认定博元投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博元投资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但根据《刑法》规定对该罪实行单罚制,博元投资得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建议我会依法给予博元投资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3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余蒂妮等责任人员提起公诉(珠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情节严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4刑初字131号)认定:“博元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法院决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博元投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