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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版宝万之争:荃银高科诉中植系违规增持,要求抛售赔偿道歉(2)

2017-07-13 09:16:0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直到2016年双方对簿公堂,矛盾随之公开化。

荃银高科公告显示,2016年1月13日、1月14日、1月15日,中新睿银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荃银高科股票3,120,06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0.98%。2016年2月25日,中新融鑫二级市场累计买入荃银高科股票11,75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3.71%。2016年2月26日,中新融鑫又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荃银高科股票12,720,56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4.02%。这期间累计增持荃银高科股份已经达到8.71%。

这之前,中植系三家公司合计持有荃银高科7.9%,加上增持后股份使得合计持股比例达16.61%,中植系成为第一大股东,荃银高科创始人张琴成为第二大股东。

中植系的强势“买入”引起荃银高科方面的不满。2016年3月31日,荃银高科一纸诉状将与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告上法庭。

荃银高科认为,被告方违反《证券法》第86条确定的“大额持股披露规则”和“慢走规则”,导致原告未能及时知悉大额持股变动信息,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以及基于知情权而衍生的采取相应应对措施的权利。

因此起诉要求三被告违法增持的3.71%部分股份的民事行为无效,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二级市场予以抛售,所获得的利润归原告所有;三被告在持有原告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一切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原告其他股东召集、提请召开股东会;赔偿荃银高科3100万,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五大争议焦点

从双方提供的辩护意见来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5个方面:一是荃银高科作为原告起诉主体是否适格;二是中植系增持股份是否合法有效;三是中植系增持股份是否侵犯荃银高科及其股东的知情权;四是荃银高科要求中植系赔偿3100万元并赔礼道歉的诉求有无事实依据;五是荃银高科要求收回中植系违规收益的诉求是否合法合规。针对这五点,双方代理律师在庭审时展开激烈辩论。

辩论中,中植系三方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荃银高科诉讼主体并不适格,中植系三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对应的是股票持有者,起诉应由这些持有者开展。

荃银高科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中植系三被告违规增持行为违反《证券法》第86条规定,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且按《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荃银高科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荃银高科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