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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通结算操作暂行规程落地 “通车”箭在弦上(2)

2017-06-29 23:02:40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二、债券分销

(一)分销双方均为境内机构的,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有分销流程办理。

(二)分销双方中有一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分销业务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分销卖出方在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录入“债券分销”指令,其中境外投资者一方应填写为香港金管局CMU。对手方确认分销指令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生成分销结算合同。

2.在指定的交割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检查付券方债券余额,足额的情况下锁定债券。付款方资金划付完成后,双方须在交割日15:30前分别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送附有电子密押或预留印鉴的确认单据(见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后,核对无误即办理债券过户。因分销双方晚于上述时间发送确认单据造成分销失败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3.若直至交割日日终,付券方债券仍不足额,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仍未收到分销双方的确认单据,则分销失败。分销失败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将解除债券锁定。

4.分销双方可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查询分销指令、分销合同、交割单等相关信息和业务单据。

三、债权确认

发行人应于缴款日次一工作日16:00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到账确认书”(见附件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债权确认。

四、交易结算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传送的成交数据后,生成结算指令,结算双方确认后生成结算合同。

(二)在指定的结算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检查付券方债券余额,足额的情况下锁定债券。付款方资金划付完成后,双方须在交割日15:30前分别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送附有电子密押或预留印鉴的确认单据(见附件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后,核对无误即办理债券过户。因结算双方晚于上述时间发送确认单据造成结算失败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若直至结算日日终,付券方债券仍不足额,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仍未收到结算双方的确认单据,则结算失败。结算失败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将解除债券锁定。结算双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的规定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