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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又解释了:不是小散不能炒股 而是有了“特别保护”(4)

2017-06-29 09:03:00    中国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所以,真的不用再担心被经营机构“收割”了!

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

说了这么多,可能还会有一些“小散”担心,是不是7月1日之后,由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差,就不能自由买卖股票了?

邓舸明确回答称,《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具体来说就是,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

通俗地说,《办法》更加强调“卖者有责”,但是卖者尽责之后,“买者自负,风险自担”,股票还是你想买就能买。

办法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针对部分投资者担心《办法》实行时限的问题,邓舸表示,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

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办法》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我会将在《办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日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从哪些方面考察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其他信息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