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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又解释了:不是小散不能炒股 而是有了“特别保护”

2017-06-29 09:03:00    中国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昨天下午,证监会发布了一个和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大消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以落实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为核心,以投资者分类和产品分级为基础,确保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机构依法经营,把投资者保护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同时,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也同步发布了配套的指引细则。

通俗地说就是:

经营机构要体现自己的专业性,及时、准确、充分地提醒客户,“你买这个产品赔钱的可能性很大,最好别买”,确保“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不能为了追求“多挣钱”,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小散”和“小白”推销高风险的股票、基金、期货等产品。

举个例子:

我们以2008年香港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为例,雷曼“迷你债券”是由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太平洋国际金融公司发行、由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安排人、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债券。远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的高回报是雷曼“迷你债券”最为显著的特点。从香港情况看,雷曼“迷你债券”年收益率基本都在5.6%以上,高于同期香港三年期港币定期存款利率。

然而,收益总是和风险相伴而生,雷曼“迷你债券”高回报的代价是其背后隐藏的高风险。销售人员在发行推介时,往往突出宣传信用违约互换相关机构的国际知名度和抵押品的高等级信用,而对相应风险的提示却轻描淡写,甚至故意掩饰。随着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引发的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众多购买雷曼“迷你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面临资产的巨大损失。

重点来了!

如果这个事情发生在7月1日以后的大陆资本市场,经营机构向你推销“雷曼‘迷你债券’”时,必须突出宣传产品背后的风险,如果没有对你进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风险等级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并提出匹配意见(更别提故意掩饰风险了),在风波发生后,你可以告他,要求他们赔偿损失!法院在确认“卖者有责”后,经营机构就得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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