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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又解释了:不是小散不能炒股 而是有了“特别保护”(2)

2017-06-29 09:03:00    中国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很开心,有没有?!这简直是给咱们“韭菜”发了个“护身符”,再也不是经营机构想“收割”就能“收割”的了。

但是,这是针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专业投资者不在此列!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如何界定?

具体来说,除了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成为专业投资者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是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均属于“普通投资者”。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的分类并非一成不变,两类投资者在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一定流程后可以进行转化。

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后,可以获得与普通投资者一样的保护;符合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在向经营机构申请并获得同意后,可以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此时将自主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护身符”的定位是什么?

说了这么多,还是让我们回到办法本身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答记者问时表示,

《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归纳整合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成为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

《办法》的核心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履职要求,制定逐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这也是境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逻辑,2008年金融危机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确保履行适当性义务,比如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适当性义务要求。

“护身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