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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代销机构整改迎接新规 “高收益”再难“乱忽悠”(3)

2017-06-22 09:06:4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无独有偶,温志飞也表示,很多小型私募机构其实并不具备构建包括合规、流程在内的一整套制度的实力,同时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自行搭建评估数据库,自行聘请律师进行风险审查也是耗费人力和财力的事情。

针对这类私募的困境,赵静表示,私募机构最核心的竞争力在于投资研究,其他行政类的事务外包出去不失为明智之选。“就公允性来讲,第三方机构面对的基金产品,投资者情况一定是更广泛的,在评估方面也更能从全面的角度出发做到公平和专业。”赵静说。

而温志飞则表示,私募如果单纯外包适当性管理的业务,或也会面临客户资源流失的问题。“如果委托渠道(信托、券商等)去销售,那么渠道会完成适当性管理的工作,但如果将这部分工作完全外包给第三方机构,不排除会有这样的问题。这个需要私募机构自行衡量,做出决定。”温志飞称。

除了自行或外包完成适当性管理工作,也有不少私募机构已经开始和代销机构沟通,根据《指引》规定,重新修订代销协议。

“最近私募来找我们重新签代销协议的情况很密集。主要补充的条款是,根据风险测评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分级,还有要对高风险等级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等。”庄正告诉记者。

具体来看,《指引》规定,在销售高风险等级产品时,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普通投资者的相关权利,例如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另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不匹配产品或服务的工作流程也得到了明确,需由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并遵循一系列流程。“简言之,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要做好风险提示,普通投资者要买不匹配的产品需要严格按流程来执行。这些我们以前的合同里不太强调,现在是要把这些细节都明确下来。”庄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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