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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交”、“资金对敲” 期货交易违规套路知多少(2)

2017-06-21 09:15:4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在王凯看来,自成交行为若要构成操纵价格,成交手数应该偏大。对于客户A因1手自成交而被认定为违规,王凯判断这1手自成交或是发生在不活跃的远月合约上。“1手自成交在不活跃的合约上能比较容易地拉出一个涨停或者跌停,虽然不一定能操纵价格,但确实会影响投资者的心理。”王凯说。

郑商所披露的另一个自成交违规案例是,2016年3月的两个交易日内,客户B在某品种期货合约连续4次实施自成交行为,共计4笔8手。客户B自成交行为造成上述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大幅下跌。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乙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2个月并没收其违规所得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资金对敲”转移资金

如果说自成交行为并非全是“恶意”,那么资金对敲则是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中最为恶劣的一种。

对敲行为,是一种单独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的行为。对敲行为没有真正的或者说真实的交易对手,通过一人控制多个账户或与他人合谋进行的交易,同样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属于一种危害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违规交易行为。

“资金对敲,简言之就是一个人不仅做自己的户,也做别人的户,一个人掌握了几个账户的下单权。通过让别人的账户亏钱,敲到自己的账户上。”王凯向记者简明介绍了对敲的操作模式:投资者C和投资者D均有期货交易账户,投资者D出于信任将账户交由C打理,投资者C由此掌握了两个账户的下单权。C随后可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使D的账户亏钱,这笔亏损由此成为C的盈利。

由此可见,对敲行为若要发生,需要一方掌握多方的交易账户和密码。而受害一方由于信任或是高额收益诱惑,主动提供自己的账户密码,便会使自己面临陷入对敲骗局的危险中。

郑商所也披露了一起对敲案件中投资者受害的案例。具体来看,某交易日郑商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客户甲和客户乙在某不活跃的期货合约月份上,互为交易对手,密切配合交易多次;客户乙账户呈现高买低卖的非理性交易特征,且亏损金额与客户甲账户盈利金额完全一致。

经调查了解,客户乙称上述交易不是其本人操作,其在期货QQ群里认识的一名网友称可代为操盘,保证每个月盈利50%,只收取盈利部分的10%作为报酬。客户乙因受到高额利润的诱骗,将自己名下的期货交易账户和密码透露给该网友,结果当天账户就进行了高买低卖的非理性操作,账户中款项几乎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