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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行业增值税征收渐近 投资者成本或增加(2)

2017-06-15 21:37:4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这条规定也被认为是140号文最重点的规定之一,对资管行业影响很大。此前由于资管产品不是法定的纳税主体,因此虽然36号文中规定了各种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规定,但实际中由于纳税主体的不明确,资管产品并没有缴税。

“该文件中受托机构和140号文资管计划管理人是一个概念。因此,目前的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只是原来营业税政策的延续。但是,遗憾的是,这个政策在营业税税制下一直就没有很好的得到执行。”在张杰看来,又因为近年来各种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各类信托、资管产品规模不断增大,资管行业也很少关注资管产品的流转税问题。

张杰认为,之前在营业税体制下,对资管产品收益流转税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140号文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成本或转嫁

140号文发布以后,市场的争议与议论不断,也有一部分人士认为投资标准化产品应该免税或者建议对契约型资管产品不予收税。

过往来看,此前的资管产品几乎不缴税,政策也未作出相应严格规定,免税是部分投资者购买资管产品的一个动因,所以该政策的出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部分投资者的购买意愿。

中金公司固收团队相关人士认为,对于主动管理型的产品而言,其持有信用债、非标等按照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比例不低,假设其持仓中70%为信用债、非标等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品种,平均利率5%,则导致管理人须缴纳约22BP的增值税。“实际操作中,该部分增值税大部分可能转嫁到委托人身上,导致委托人投资资管产品的综合收益下降,也会小幅传导到部分管理人的管理费用/中间利差上。”其进一步表示。

“财税[2017]2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开征时间,资产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相比原营业税税制下,税负有了一定比例的提高。”张杰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而张杰也认为,作为资产管理人,一定程度上会将该成本转嫁给资管链条上的某个环节,或投资人、或融资方、或其他资产管理人。

增值税新规后,也出现一些ETF联接、FOF产品重复征税的讨论。也有基金公司人士认为,在净值计算和征税时点上,由于一些产品具有净值公布的延后性,可能未必能有效穿透,会在征税过程中产生诸如类似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