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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行业增值税征收渐近 投资者成本或增加

2017-06-15 21:37:4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随着7月1日的临近,资管行业增值税距离实施越来越近。6月13日,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涉及的法制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文件规定,7月1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该规定也被认为是140号文最重点的规定之一,对资管行业影响甚大。

从代收代缴机构到纳税主体,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资管机构都在适应这一身份的变迁,“不可否认,140号文足以对现有的资管圈形成又一次的震撼。以公募基金为例,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提高基金产品的费率,导致委托人的收益缩水,具体的操作上,也存在诸如有效穿透、厘清征收节点等问题。”北京一家公募基金副总认为。也有基金公司财务人士认为,140号文对产品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观察。

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专业委员会在第一次全体会议指出,在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对市场稳定、对外开放、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都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应当稳中求进。

明确增值税应税行为

“在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2016年3月24日,财税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发,一个月后46号文发布。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140号文及其政策解读文件。

在对36号文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140号文同时明确了“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缴纳人,并明确指出应税行为不仅包括管理人管理费,还包括资管产品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税行为。第一财经记者了解,140号文主要从是否为保本产品、是否持有至到期、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政策执行追溯期等几个方面对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