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对于我国“一带一路”走出去的企业而言,是一个严峻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具有丰富经验的国际税收人才。
首先,“一带一路”每涉及一个国家便需要熟知东道国的税法的税务人才。而目前我国企业的财务人员通常需要身兼多职,税务仅是在报表、核算、投资等其他业务以外的兼职。如果还需熟知多国税法,困难很大。
其次,每个“一带一路”涉及国家的语言不同,有不少是小语种,在语言上也给我国的税务人员带来了困难。
再者,税收相关的问题不但涉及内部的管理,还涉及到外部的交流,例如纳税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交流。“一带一路”所涉及的国家既包括市场化法治化已经相对健全的国家,也涉及税制相对简单一些的国家。每个国家的税收遵从成本不一,因此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时间成本不一。当然,每个国家的人文、宗教、社会背景不一样,其纳税环境也就存在差异,因此,在如何与外国税务局沟通方面,国内企业通常会采用聘用外国中介机构的方式。但是,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也是发展和壮大我国企业及人才国际化的过程,我们决不能完全依赖于外国中介。
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及多边税收协定
在中国与东道国的税法以外,“一带一路”需要考虑的第三个国际税收的维度,便是税收协定。
目前,我国签订的多边税收条约包括《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及《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此外,我国与10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涵盖了“一带一路”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税收协定主要涉及所得税,对于居民、常设机构、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等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
税收协定对于“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及个人避免重复征税起到积极的作用。以走出去企业的个人劳务为例,根据我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而“专业性劳务”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我国“一带一路”走出去的企业中除资本输出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劳务输出,而技术劳务输出的占比在上升。根据我国与一些国家的税收协定,专业性劳务只需在母国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便可仅在该缔约国纳税,这大大地方便了我国“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的技术人才。除技术人才外,非独立个人劳务也有相关的规定。
但是,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不同缔约国之间约定的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因此,还需要考虑在母国与东道国之间是否需要设置平台公司,以及在哪些国家或地区设立平台公司等问题。
总而言之,“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将会为我国带来更多的新机遇,而国际税收将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