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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需关注国际税收问题

2017-05-31 20:37:5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5月,我国召开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及颁布的《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进一步推动了“一带一路”的建设。由于“一带一路”涉及多个国家及地区,因此其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值得关注。

谈到国际税收,人们通常会认为是指本国税收以外的税收。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国际税收需要建立立体化思维,至少应包含三个部分:一是本国税收中涉及境外所得以及进出口货物或劳务的税收问题;二是“一带一路”涉及的东道国的税收问题;三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问题。

本国税收中的跨国税收问题

具体而言,既涉及所得税,也涉及流转税。就所得税而言,由于具有居民全球纳税义务的相关原则,意味着,一个中国的居民企业或居民纳税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走出去后,即使在境外获得所得,也需要在中国负有全球纳税义务。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根据国际惯例,通常会采用抵免法或免税法,而中国主要采用的是抵免法,即在国外已交过税的所得按中国的税法计算后可以扣除境外已缴纳的部分,但是,这是一种限额扣除的概念,因为,由于境外的税负有可能比中国的税负要高,则有可能扣除了境外已纳税部分后中国的应纳税额为负数。那么根据以上情况,我国是不退税的,仅允许5年的抵免期,并且不同国家间的所得不可相互盈亏相抵,即所谓的“分国不分项”抵免。

除了境外所得,进出口货物或劳务还涉及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相关问题。

进口环节,通常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我国即将要关税立法,但关税税则非常详细,至于哪些征收关税,哪些不征收,具体征收多少,均与国际贸易及国际经济密切相关,而以上关系必然与外交关系相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按照目的地原则,进口货物或劳务与我国的货物或劳务缴纳相同的税收以示公平。而对于出口的货物及劳务则主要涉及退税的问题,跨国贸易中为了避免重复计算增值税,通常按照目的地原则或消费地原则,出口环节按照不含税的价格出口,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零税率,而商品抵达目的地后与东道国征收同样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