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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等情形,银行有权拒绝开户(2)

2017-05-25 17:10:40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三、《通知》提出多项客户身份查验方式,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开户环节必须一一运用这些方式吗?

在开户环节,各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合理的某项或多项查验方式,确保针对客户身份的查验强度与客户风险程度相符。

四、《通知》关于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相关要求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已对义务机构如何履行报告义务作了全面规定,但没有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后是否以及如何对相关可疑客户和账户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义务机构虽然报送了可疑交易报告,但仍继续为可疑客户或账户提供金融服务,致使相关金融服务被犯罪分子利用。《通知》明确义务机构既要重视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管控,又要重视报告后对相关风险的持续监测和管控,及时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有效防范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

五、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采取可疑交易后续报告控制措施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时,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所谓“风险为本”,即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实施全流程管控,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反洗钱对预防犯罪的作用。所谓“审慎均衡”,即审慎处理账户交易管控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之间的关系,合理使用限制账户交易的措施,平衡好控制洗钱风险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六、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是否会对客户金融服务和资金安全产生影响?

对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后续控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根据《通知》对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后续控制措施,对于正常客户及其正常业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对于可疑客户及其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予以核实,并在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方能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只限于对可疑客户交易的方式、规模、频率等进行一定限制,或在风险特别高的情况下停止对客户的金融服务或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但不会影响客户对其账户内合法资金的所有权。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落实《通知》时,应当秉持“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控流程和严格的审批程序,合理评估可疑客户、账户及资金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进而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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