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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空主力”违规提供“弹药”:中信、国信、海通遭“没一罚五”顶格处罚(2)

2017-05-25 09:24:5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中信证券称,公司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的开展,经核实,此次调查的范围是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经过一年半的调查之后,谜底终于揭开。中信证券曾在2010年3月发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并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其中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 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

2012年3月12日,中信证券为司度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正是这一业务,导致了中信证券的违规。

根据证监会调查,司度于2011年2月23日在中信证 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当中信证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未满半年,不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因《实施细则》由当时中信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 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该二人也受到证监会警告,并分别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据统计,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币5288.63万元,融券成本人民币4726.35万元,净融券收益人民币562.28万元;截至 2015年10月10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交易佣金人民币8942.88万元,扣除交易所规费人民币3339.57万元,净佣金收益人民币5603.30万元;共计收 益人民币6165.58万元。

证监会认定,中信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 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 拟决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165.58万元, 并处人民币3.08亿元罚款。

中信证券自2010年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之后两融业务的市场份额一直处于行业前列。2015年上半年,A股在短时间内疯狂上涨,泡沫积聚,风险上升,与此同时的是券商两融业务规模快速膨胀。中信证券2015年融资融券余额740 亿元,市场份额 6.3%,排名行业第一。值得注意的是,中信证券2015年10月营收环比有大幅增长,母公司10月收入26.81亿,净利润12.98亿;而9月收入为21.39亿,净利润为6.65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