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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协商意愿亟须转化为协商能力(2)

2017-05-24 20:01:3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遗憾的是,农民工协商意愿的增强,并未伴随着其协商能力的同步提升。协商能力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别协商的能力,即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是集体协商的能力,即通过集体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实践中农民工的这两种能力都不容乐观。

在农民工个别协商能力方面,《报告》显示,2016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为35.1%,同比下降1.1个百分点。其中,外出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重同比分别下降1.5和0.3个百分点。即使细分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以下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同比也均呈下降趋势。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是,在国家不断加大劳动法律法规执法力度、力推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大环境下,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增反降,极有可能意味着农民工个别协商能力的下降。

至于农民工的集体协商能力,就处于更不尽如人意的状态。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更易受到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的侵害。而在劳动者群体中,农民工又是弱势中的弱势。

事实上,法律上已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表明,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一方面要通过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来维护其权益,另一方面更要通过集体协商来维护其权益。换言之,个别协商的主体是农民工本人,工会只是帮助者和指导者,而集体协商的主体是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后者比前者更有力也更有效。

但是,法律赋予农民工集体协商的权利,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运用。《报告》显示,当权益受损时,与排在解决途径前3位的选择相比,进城农民工选择工会作为解决途径的比例只有3.5%。也就是说,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在权益受损时,求助工会这一途径没怎么进入他们的视野。